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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国务院公开《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下称《暂行办法》)。
《暂行办法》明确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。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学历继续教育扣除规定
第八条: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学历(学位)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。同一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。
第九条: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,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,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。
不知道什么意思?不会算?
没关系,我们来看看税务部门权威专家的解释!
扣除范围
A: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学历(学位)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。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。
扣除标准
A: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:
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学历(学位)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。
扣除主体
A: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,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,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,不得重复扣除。
扣除方式
A:对学历继续教育,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。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、纳税识别号、学籍、考籍等信息,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,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,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。
扣除期限
A: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,但同一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。
如果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,是否均需要填写?
A: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。因为多个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。
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?
A: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,不需保存相关资料。
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?
A: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,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。
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什么条件?
A: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教育。
提升学历的同时还可以抵扣税,何乐而不为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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